卫生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民商法

卫生部 2021-11-19 15:45
卫生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将陆续有符合条件的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离职休养。干部离休后,医疗方面应该如何照顾,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可按下列办法办理。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 颁布时间:1981年1月16日 实施时间:1981年1月16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随单位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到合同医院门诊、住院;因居住地离单位合同医院远,本人要求就近就医,为照顾这些同志的实际情况,由本单位与单位所在区卫生局商定,可就近安排一个医疗机构,凭离休证门诊,交付现金看病,持单据回单位报销。

二、按照[78]卫医字第1683号《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发了医疗证的干部离职休养时,可按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个别确需转到就近医院享受干部医疗待遇者,可由所在单位与我部直属医疗处商定后,安排就近医院,办理长期医疗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北京市干部,由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医政处商办。

三、退休、退职干部的医疗问题,按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卫生局、财税局、人事局《关于退休、退职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税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退休、退职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的规定,“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最近,不少单位反映:退休、退职干部年老多病、行动不便,居住地离原工作单位合同医院比较远的,看病十分困难。为了帮助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经研究可按下述办法办理:

我市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的退休、 退职干部,凡居住地离原工作单位合同医院远,看病确实不方便,本人要求就近医疗的,可就近选一个医院,由单位和有关区、县卫生局商妥,凭单位介绍信和退休证到所选定的医院办理医疗手续,现金就医,医药费凭收据由发退休费的单位予以报销。

延伸阅读
  • 卫生部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左右县的卫生事业整顿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左右县的卫生事业整顿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现有条件,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整顿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七九年起到一九八五年,先抓好三分之一左右县的卫生事业建设。

  • 卫生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正卫办发〔20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文化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

  •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

提示:问题相似细节及证据有变化答案会不一致,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律师,最快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12,164,427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