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商法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 的通知》是由劳动部、 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1996年1月22日颁布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 颁布时间:1996年1月22日 实施时间:1996年5月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通知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参考资料

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引用日期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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