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规则民商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21-11-19 15:45
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规则 为规范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了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规则。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 颁布时间:2002年8月22日 实施时间:2002年8月22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第一条 为规范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在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指定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听证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召开听证会的公告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20天发布。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产业损害调查局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其他相关详细材料。

第六条 国内钢铁生产者、国内钢铁进口贸易商、国外钢铁生产者、国外钢铁出口商、国内钢铁用户、外国政府机构或驻华使馆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或在会上发言,由产业损害调查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确定后的名单,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主持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

(二)确认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每单位限报名2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且先前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应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有关利害关系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产业损害调查局可以查验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宣读听证纪律,告知权利;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利害关系方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 本次听证会旨在为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供进一步收集信息和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材料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所作的口头发言和陈述均应以听证结束之日起7天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相关补充证据也应在听证结束之日起7天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

第十五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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