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光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03-23 06:53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39626号

原告:骆光明,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4777弄45号304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火烈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2号楼A区8层8969。

法定代表人:粟洋。

原告骆光明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合肥火烈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火烈鸟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骆光明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庭审,被告京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被告合肥火烈鸟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物流运费379.9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3.17元(以占用本金7597.9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率0.3%计算,从资金占用之日2021年9月1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1元为原告精神损失费;4.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7597.99元的购物款。事实和理由:骆光明于2021年9月11日在京东公司购物网站上的合肥火烈鸟公司处购买了长虹空调,空调型号为KFR-72LW/ZDTTW1+R3,俗称3P柜式空调,购买数量为2台,总金额为7597.99元。骆光明在确认购买之前通过在线聊天的方式与合肥火烈鸟公司在线客服进行咨询,送货到江苏泰州需要多久,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回复2天左右送达,本人随即下单付款。2021年9月12日下午骆光明查询订单物流配送信息的时候发现,后台订单系统提示送达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骆光明随即拨打物流公司电话进行核实送货日期,物流公司客服电话告知骆光明,他们的系统显示配送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于是骆光明再次通过在线聊天的方式与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联系询问配送日期,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答复他们并没有承诺会今天送达,会催促物流尽快送达。骆光明在与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的在线沟通过程中说“等你送到再拦截吧”“不然我就退了去本地苏宁门店买了”。骆光明等到9月19日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没有更新,商品也一直没有送达,于是拨打物流公司电话得知该商品已与9月13日就被拦截了,骆光明此时非常气愤于是拨打京东公司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客服人员告知骆光明,现在订单还处于等待收货状态,他们无权处理,要求本人在后台确认收货,然后他们协助帮忙处理该问题,于是本人接受了京东公司客服的建议,点击了确认收货,在投诉期间,原告多次催促京东公司尽快处理此事,京东公司多次拨打本人电话告知本人,由于本人说出了以上2句话,因此本人需要承担逆向物流运费379.9元,并在9月26日给出最终处理结果,维持由于本人原因,所以需要承担逆向物流运费的决定。本人与京东公司多次沟通,以及投诉到12315都无果,因此原告予以诉讼。原告认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必须严格的站在中立的角度来处理该纠纷,合肥火烈鸟公司私自偷偷拦截订单,并且并未通知原告,导致原告等待到9月19日发现商品还未送到,于是拨打了物流公司电话才得知商品早于9月13日就被拦截了。合肥火烈鸟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骆光明认为二被告构成对原告合法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京东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涉诉商品销售者为“长虹火烈鸟专卖店”的店铺经营者合肥火烈鸟公司,京东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二、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入驻商家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公示区分了自营和第三方店铺,并将商家信息进行了公示。三、京东公司对商家的销售行为,并不明知也无过错。四、京东公司已尽到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在买卖双方交易时已通过京东公司将商家的真实、详细的公司信息及联系方式告知了原告;其次,在接到原告投诉后,我司一直积极联系商家处理纠纷,从中协调,但我司无法强迫商家作出一定行为,亦未对原告作出过先行赔付的承诺,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再者,我司也不存在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我司不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被告合肥火烈鸟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订单订购和物流信息

骆光明提交其订单订购记录及后台物流信息的截图载明,2021年9月11日09点51分进行银行卡支付,商品总额7798.00元,运费0.00元,促销立减120.00元,商品优惠50.00元,礼金40.00元,支付有礼0.01元,实付款7597.99元。订单编号为222276933930,配送方式是京东快递。

2021年9月11日09点50分显示“您提交了订单,请等待第三方卖家系统确认”,2021年9月11日09点51分显示“您的订单预计9月15日24:00前送达,请您做好收货安排”……2021年9月11日10点54分显示“您的订单由第三方卖家拣货完成,待出库交付京东大件物流,运单号为JDLD10555252053”……2021年9月12日10点55分显示“您的订单预计9月17日送达”。

二、关于骆光明与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的线上沟通记录

骆光明提交其与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的在线聊天记录显示,客服表示“下单后马上就可以发货”“2天左右到货”“距离您最近的仓库发货”。2021年9月11日11点23分,骆光明询问订单显示9.17日送达,客服表示会提前送达。2021年9月12日10点45分,骆光明再次询问“还没发货?”“订单显示9.18送达”,客服表示发货了,骆光明说“不然我就退了去本地苏宁门店买了”,客服表示可以申请退款、帮其拦截已出库的商品。后续双方就商品是否发货产生争议,客服再次建议退货,并说“现在拒签退回有运费”“提前说清楚”“我们出库后非质量问题都要承担运费”。

三、关于京东公司后台投诉纠纷处理的情况

骆光明提交京东公司后台投诉纠纷处理的截图显示,2021年9月19日20点20分,“JD客服申请纠纷”说“您好,此单客户反映(商家私自拦截一直不更新物流信息)问题,客户的需求是(退款+追查责任人给出满意的答复),请卖家优先联系客户处理问题,若京东交易纠纷专员介入处理,则会按照平台规则进行判责,感谢您的配合!”,“JD客服通知举证”说“您好,此单客户反映(商家私自拦截一直不更新物流信息)问题,客户的需求是(退款+追查责任人给出满意的答复),请卖家优先联系客户处理问题,若京东交易纠纷专员介入处理,则会按照平台规则进行判责,感谢您的配合!”。2021年9月19日20点34分,“商家补充证据”说“是用户需要拦截不是商家私自拦截的商品出库后拦截退回非质量问题需要用户自行承担运费下单价格百分之五”。2021年9月20日09点59分,“JD客服通知举证”说“尊敬的商家您好,为了更快更好的解决您的问题,请【京东商家】提供(此单已联系客户核实,根据商家提供的聊天记录,客户反馈等送到了在拦截,客户表示并非不要商品,此单商家私自拦截物流,无法支持商家扣除运费退款,需商家核实反馈)”。2021年9月20日10点09分至2021年9月22日10点18分,合肥火烈鸟公司再次表示不会私自拦截用户的商品,骆光明则要求京东公司追究商家虚假发货、延迟发货的责任并作出处罚,双方继续争议。2021年9月26日16点24分,“JD客服给出处理结果”说“尊敬的客户您好,此订单问题(退货),目前处理方案(建议支付逆向运费,申请100元京豆京券补偿),给您带来不便,还请见谅,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2021年10月1日17点31分,骆光明表示不认可该处理结果,将诉诸法院。2021年10月6日16点01分,“JD客服给出处理结果”说“尊敬的客户您好,此订单问题(退货),目前处理方案(建议支付逆向运费,申请200元京豆京券补偿),给您带来不便,还请见谅,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

四、其他情况

京东公司提交“长虹火烈鸟专卖店”的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截图,以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义务。

以上事实,由骆光明提交的订单订购记录及后台物流信息的截图、其与合肥火烈鸟公司客服的在线聊天记录截图、京东公司后台投诉纠纷处理的截图,京东公司提交的店铺经营者信息的相关材料网页截图等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京东公司、合肥火烈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对于骆光明要求合肥火烈鸟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骆光明与客服的线上沟通记录显示,骆光明曾说“不然我就退了去本地苏宁门店买了”“等你送到了,再拦截吧”,商家理解为这是骆光明申请退货的意思表示,但未就骆光明是否需要退货进行进一步确认。骆光明提交京东公司后台投诉纠纷处理的截图显示,商家称骆光明曾取消订单后又撤回,但无法提供骆光明取消订单的证据。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骆光明曾经要求取消订单或退货的情形下,商家单方面按照退货程序处理,应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费用。鉴于骆光明尚未支付该笔物流费用,骆光明要求合肥火烈鸟公司承担物流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骆光明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现涉案商品已经被拦截退还至合肥火烈鸟公司处,而骆光明亦明确表示欲退货退款,因此合肥火烈鸟公司应当将涉案款项退还给骆光明。对于利息,鉴于本案纠纷系双方沟通不畅导致的订单拦截进而无法及时完成退货退款,而导致该后果产生的主要责任在合肥火烈鸟公司,因此对于骆光明主要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骆光明不认可京东公司的协商处理结果之日进行确定为宜。对于骆光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骆光明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合肥火烈鸟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合肥火烈鸟公司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对于骆光明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火烈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骆光明购物款7597.99元及利息(利息以购物款7597.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骆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火烈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主,由被告合肥火烈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绪青书  记  员   史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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