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晨与网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互联网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03-23 06:52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4321号

原告:姚晨,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濛,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姚晨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姚晨以其已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晨负担。

审  判  员   刘书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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