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教师校内撞死小学生或涉两个罪名 律师:事故点性质不同决定罪名不同交通事故

封面新闻 2023-06-03 02:18

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青年教师驾车撞倒一名小学生,小孩遭两次碾压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登上网络热搜,网友疑问:小学校园内是否可以行车?肇事者涉及何种罪名?

2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了解到,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处理中。有律师认为,因校园地点特殊,事故点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决定了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家属称首次碾压后车辆曾短暂停止 二次碾压后被人叫停

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肇事司机是一名20多岁的四年级教师,与出事的孩子无交集。当天上午,这名老师正常在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没有饮酒情况。

按照工作安排,这名老师23日下午要外出参加一个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

孩子们在1点45结束午休,自由活动15分钟后,会在下午2点开始第一节课。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24日,小孩的家属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事发当天晚上家属在警方见证下查看了校门口监控视频。视频中,涉事老师从校内开车往校门口走,在距离校门十米左右的地方停下,接上另一名老师后,启动车辆准备出校门。

“孩子被撞倒,遭前轮碾压后,车子有短暂停止,之后继续给油往前走,后轮又碾压一次。孩子被车轮拖行了三四米。”家属称,他们并不怀疑老师是故意二次碾压,第一次碾压后老师可能是感觉到异常,却没有下车查看,直到二次碾压后被人叫停。

家属认为老师在车辆启动前没有查看环境,感觉到异常后没有下车,属于严重过失。

律师称肇事者或涉及两个罪名 事故点性质决定了罪名不同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车辆在中小学校内停留或者行驶,学校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进行管理。“小学校园是特殊场所,学校如果允许车辆进入,那么在车辆使用管理,以及对小学生课间教育方面,应该更细致些。”

付建表示,根据汉阳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讲述的过程,学生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可能因为未尽到管理责任,要承担部分责任,涉事老师会承担主要责任。

付建认为,涉事老师重新启动车辆之前,没有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没有履行谨慎驾驶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这种失误造成了学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付建解释,两种罪名的定性,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如果校园的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原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付建表示,具体情况还需要警方根据现场情况调查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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