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长春律师在线 2023-02-14 18:0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辑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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