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东莞法律咨询 2023-02-13 18:07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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