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意见民商法
一、部直属单位应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在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建立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坚持聘任制原则。各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卫生部批准。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与考试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使考核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考核结果要分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装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未进行考核和未建立考绩档案的单位,不得进行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和考绩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不得向评委会推荐,评委会也应拒绝评审。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人事部人职发(91)8号文件的要求重新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宜再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主体系列的,应委托单位所在地方统一评审。
五、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执行情况(包括设岗、考核、评聘等),结合国家增补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卫生部将对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今后,各单位在卫生部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及其工资总额内,如因自然减员、调动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评聘,评聘结果报卫生部人事司备案。
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正在带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卫生部核准后不占本单位岗位限额。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过去已经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不占首次下达指标限额的,仍不占各单位岗位限额,按照只退不补的办法解决。
六、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骨干的成长创造条件,坚持择优评聘,不搞论资排辈。在卫生部关于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破格评聘高级职务的有关文件未发布之前,各单位可按卫生部下达的高级职务限额的1%,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破格评聘高级职务,凡35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的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报卫生部核准后,其高级职务可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七、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履行相应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但任正职的行政领导,其任职资格由上一级人事部门负责委托其他单位评审并由上一级行政领导聘任、签发聘书。
八、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发(1983)141号、142号和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十、凡是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的系列,各单位不再进行相应任职资格的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全国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考试及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进行的外语考试可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十一、对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学识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即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暂聘为初级(相当于医师)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后可聘为中级职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可聘为初级(相当于医师)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后可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者,可聘为初级(相当于医师)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者,暂聘为初级(相当于医士)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聘为初级(相当于医师)职务;中专毕业、见习期满者,聘为初级(相当于医士)职务。并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
上述人员(不含暂聘人员)办理认定手续,须由本人填写卫生部制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认定单位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存入本人档案。其任职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发。
十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务工资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在聘期内经考核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其本人的实际条件另行安排工作。对于解聘、低聘人员,应在其现工资基础上,至少降低一级工资。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专业,应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考核试用,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新的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十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必须在结构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可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十五、一九八七年以来新建立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经卫生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评审程序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严肃纪律,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和控制评聘范围,不得自行设置及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解释。过去卫生部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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