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工作暂行条例民商法
第一章 联合运输的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大宗物资的水陆联运,除了继续按《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扩大联运业务外, 还要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定车船、定线、定点的“一条龙”运输线,不断提高车、船运输效率,加快换装速度,缩短车船停留时间。
2.大力开展零担和计划内整车货物的联运业务。逐步推广“一次托运,分别起票,分段计费,代办中转,上门取送,全程负责”的联运方法。
3.抓好疏港、疏站工作,在换装业务繁忙的港口、车站、要按物资流向、流量、加强计划平衡和协调衔接工作,组织好动力接运,确保港、站畅通。
4.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县城为中心,建立联运网点,开展外接干线内联社队的干、支联运服务工作,以促进工农业的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5.积极组织车船对口、直接换装、回空配载,节约运力和能源。
6.积极组织铁路专用线和专用码头设备的共用,以挖掘运输设备的潜力。
7.加强各运输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运输协作, 建立、 健全联合办公制度,提高装卸效率,确保完成运输计划和生产任务。
8.积极开展集装化(箱、笼、袋和托盘)联运业务,逐步实现“门到门”运输。以节省货物包装,减少货损、货差。当前还做不到“门到门”运输的地方,要开辟适当的拆装箱场所,以加快实现件杂货运输集装化。
9.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客票的代售业务,逐步实行一次可以买到多种运输方式的客票,并开展代办中转客票,代办住宿,以及旅游联运业务等,尽可能为旅客提供方便。
10.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国际联运业务。
第二章 货物联运
11.货物联运,必须按计划办理。对于代办托运和中转的整车(整批)联运货物联运服务部门应向有关承运单位提出计划, 办理托运交费, 并按承运单位的发送计划组织进货。
12.零担货物联运,要掌握流向流量,原则上边收、边运、边转,为了搞好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减轻中转港、站仓储压力,联运服务部门要尽可能按干线的发送方向有计划地组织均衡发运。干线要及时受理,及时发运。
13.货主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办货物联运时,有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并加盖发货单位公章(或个人私章)。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有关运输包装标准的规定。联运服务部门应按运单点收货物,检斤收费;发现票货不符,包装不妥,必须由发货人订正和整修加固后方能受理承运。
14.中转港、站所在地的联运服务部门,对转运的货物,应按运单对货物进行复检、验收,并及时与接运部门联系,办理托运手续,由运输部门制票收款,组织中转。
15.收货人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为领取的货物,到达地的联运服务部门在接到港、站到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接运,并通知收货人提取,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直接送货上门业务。
16.对联运货物应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港口、航运、公路、铁路、民航以及短途驳运各环节之间,都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杜绝“信用”交接。
17.联运货物自联运服务部门承运起,至到达交付止,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各个环节中,发现货损、货差、票货不符等情况。交接双方应及时、如实编制货运、商务记录,随货同行,并抄送起运单位,
18.联运货物在交付时发现损坏、灭失,到达港站的联运服务部门应会同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商务记录,交收货人作为索赔依据;并抄送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密切配合,不得借故推卸责任。在责任不清时,最后签收单位为承赔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负责理赔。
19.收货人应在索赔期限内, 向到达地的联运服务部门提出索赔要求, 必须附有货运、商务记录和价格证明。属于联运服务部门责任的,货物赔偿应按货物发运地点的国家调拨价格另加全程运杂费、包装费(调拨价中已包括包装费的不另加)计算。
20.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运输单位或联运服务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理,要千方百计查追,尽量做到物归原主。处理方法应按国家经委颁发的《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旅客联运
21.各地港、站或联合售票所,要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客票的预订、代售业务,使旅客可一次买到铁路、公路、水路、 民航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客票, 分段换乘车、船(飞机)并办理行办托运、接送等服务项目。
22.在旅客中转量较大的城市,联运服务部门应把旅客联运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可设立旅客联运服务站,开展代办中转客票和介绍临时住宿等业务。在火车、轮船上,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随车(船)发售中转换乘其他运输工具的客票和介绍住宿等服务项目。
23.随着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包括行、宿、食在内的旅游联运服务。
第四章 联运服务公司
24.联运服务公司(部、站)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主要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为社会服务,它既为旅客、货主服务, 也为运输企业服务; 因此,一般不直接经营车、船运输生产业务,但应根据需要扩大仓储、中转换装能力。其服务项目主要为;代售客票,代办行包、货物托运,中转换装,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代办财务结算以及集装箱业务等,
25.为不断扩大联运业务,加速形成全国联运服务网,要积极引导联运服务向专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联运服务公司(部、站)的开业,要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登记。
26.联运服务公司(部、站)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在条件尚未成熟的地区,可先将各运输企业兼营或联合运输指挥部兼营的联运服务站(组),逐步组成独立核算企业;也可按自愿互利原则实行合股联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特别是在重点港、站,可组织铁路、水运等于线与地方运输的有关企业合股联营联运服务业务。
第五章 运输协作
27.为了保证港、站畅通,加速物资疏运,港口、铁路、公路、航运、市内搬运以及物资部门之间,必须密切协作,做好预、确报和中转换装工作,有条件地组织车、船直接换装货物,以缩短车船和货物的停留时间。
28.加强各运输部门与有关企业之间的运输协作,建立、健全运输协作办事机构的各项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抓好装、卸、搬运等环节,共同完成运输计划。
29.对经济联系密切和车、船对流频繁的城市之间,应采取经济手段和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如签证)办法,积极组织车、船回空配载和捎脚运输,以提高车、船实载率和节约能源。
30.大力开展专用线和专用码头共用,车站、港口与有关企业之间要互创条件,采取签订协议(合同)、合理付费等办法,做到装卸机械、动力、装卸劳力等的协调配合,以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缓和车站、港口库场的压力。
第六章 财务结算
31.货物联运发生的运杂费,应按各种运输工具的现行运杂费率和各换装港、站中转包干费标准计算。
32.费用的结算根据资金收付的不同情况,按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联运服务部门与参加联运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联运服务部门办理联运费用结算的监督,并准确及时地进行结算。违反协议(合同)迟交运杂费时,由责任方支付迟交金。
33.联运服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各承、托运单位的结算资金,必须分别列帐,严格核算,确保资金不错、不乱。
组织联合运输,要遵循运输部门的经营管理制度、办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各运输企业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组织领导
34.由国家经委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单位组成全国联合运输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研究和制订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拟订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办法、条例;规划全国联运服务网的建设;组织交流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经验,检查指导联合运输工作等。
35.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或保留原有的运输指挥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运输,贯彻运输政策,完成运输计划,履行协议(合同)以及抓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计划平衡、协调衔接等工作。
地(市)县设置联合运输指挥部,可比照省级联合运输指挥部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联运业务不多的地(市)县,可以不设置联合运输指挥机构。
各级联运(或运输)指挥部或联运办公室,不要包办代替各运输部门的生产业务,主要应抓好几个运输部门之间和产、供、运、销之间“综合部”的工作。
36.联运业务繁忙的车站、港口、路(港)厂(矿、林)等协作点,可设置联合运输办公机构, 由各运输部门及有关单位派业务人员参加。 这种基层运输协作办公室(站、组),是现场生产指挥的组成部分,应当健全、加强。
37.目前从各单位抽调参加省、地(市)。县联办的非固定编制人员要相对稳定,其政治待遇、工资奖励、生活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联办领导要定期向原单位如实反映抽调人员的情况,作为考核、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38.为了搞好联合运输工作, 各有关单位既要搞好团结协作, 又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级联合运输指挥部要组织、督促各运输单位之间、运输单位与物资单位之间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明确彼此的职责范围和经济责任。违反协议(合同)的,要按规定进行经济制裁。
39.联运服务部门应本着“薄利多运”和“多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的精神制定收取联运服务费、代办中转费、包干费等的收费标准,报经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批转后执行,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收费。
40.联运服务企业务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对工作成绩优异的职工应给予奖励。奖励基金可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奖金金额,可比照左邻右舍的企业确定。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实施细则。过去印发的有关联合运输的文件与本条例有抵触时,均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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