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主要程序民商法
一、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和申报制度。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当地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并报邮电部备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邮电部负责,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
二、申办单位应向通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批准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登记证明。
3.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电信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企业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协议书)。
6.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及全国性电信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7.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要求经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等。
8.组网核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网络概况、系统特点、网络性能、组网方式、业务服务方式、网络结构、技术标准、编码方式、频率配置、设备配置等。
9.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0.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11.申办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提供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使用频率批准文件或可能提供使用频率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机关收到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批机关收到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若逾期不按要求办理的,即视为自动取消申请,审批机关可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2.经审核,确认符合基本条件的,审批机关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经营许可证发放数量等情况,择优确定经营单位,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邮电通信企业核配中继线路设备。
对于申办属申报制度的电信业务,审批机关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电信通信企业有能力提供中继线路设备的,可向申办单位核发申报批准文件。
3.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因频率资源及中继线路设备所限、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批准的,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对于经审查批准允许经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的经营单位,由审批机关分批向社会公布。
5.对于申请从事跨省的地区性或全国性电信业务的,经邮电部审核批准后,申办单位凭邮电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到相关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要核对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以及审核在本地区的组网技术方案等有关资料,并按要求给予核配中继线路设备。
四、对经营单位变更情况的处理:
1.经营单位启用新的无线电频点的,应事先向审批机关报送启用的时间、地点及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开办新的无线电寻呼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办程序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进行联合经营或企业兼并。经营许可证由新的经营单位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以及联合经营或兼并的理由、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情况、双方签定的协议书等,并交回原审批机关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原件。
3.经营单位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换证手续;涉及变更经营主体、业务种类、服务范围的,必须事先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并交回原审批机关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
4.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有效期内要求终止经营的,应当事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①单位名称、业务种类;②终止的理由;③对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情况。交回原审批机关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原件。经核准后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续办书面申请、经营服务情况总结。经审批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五、市、地邮电局设置的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经邮电管理局委托可以负
责受理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工作,但不是审批机关,不论是否同意,均应将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及时转报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由邮电管理局作出决定并答复申办单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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