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民商法

卫生部 2021-11-19 15:45
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 过去对北京地区的干部健康体检未作过明确的文件规定,各医院对体检的时间、项目及收费办法等掌握得很不一致,以致造成许多矛盾。根据北京地区当前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干部健康体检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86]卫健局字第17号 颁布时间:1986年8月14日 实施时间:1986年8月14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体捡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北京市各单位现职及离退休的副部长级干部及享受副部长级医疗照顾的干部专家。

2.现职与离休的司局级干部。

3.按规定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科技专家。

二、体检间隔时间:

每年体捡一次。

三、体检项目: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神经科、皮肤科、妇科。

心电图、胸部透视。

化验检查:血、尿、大便常规、血糖、肝功能、尿素氮、胆固醇等生化项目。

四、几点说明:

1.健康体检一般不住院。

2.根据卫生部、财政部(83)卫计字第176号文《关于改善中年知识分子医疗条件和追加1983年卫生事业指标的通知》规定精神,体检费由干部所在单位开支。

3.体检中,发现阳性体征时,医师应根据需要可增加体检项目,如拍X线片、B型超声检查等。遂后转干部门诊负责追查。增加体检项目的费用应从公费医疗中开支。

4.医院与干部所在单位要加强联系。体检结果除存入病历外,应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便于各单位领导和保健医师对干部、专家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

1986年8月14日

延伸阅读
  • 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在1989.02.15由卫生部颁布。颁布单位:卫生部文 号:--颁布时间:1989年2月15日实施时间:1989年1月1日时 效 性:-

  •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基金,减少基金沉淀,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水平,使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近日,卫生部出台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信息系统结

提示:问题相似细节及证据有变化答案会不一致,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律师,最快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12,164,427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