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民商法
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随单位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到合同医院门诊、住院;因居住地离单位合同医院远,本人要求就近就医,为照顾这些同志的实际情况,由本单位与单位所在区卫生局商定,可就近安排一个医疗机构,凭离休证门诊,交付现金看病,持单据回单位报销。
二、按照[78]卫医字第1683号《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发了医疗证的干部离职休养时,可按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个别确需转到就近医院享受干部医疗待遇者,可由所在单位与我部直属医疗处商定后,安排就近医院,办理长期医疗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北京市干部,由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医政处商办。
三、退休、退职干部的医疗问题,按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卫生局、财税局、人事局《关于退休、退职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税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退休、退职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的规定,“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最近,不少单位反映:退休、退职干部年老多病、行动不便,居住地离原工作单位合同医院比较远的,看病十分困难。为了帮助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经研究可按下述办法办理:
我市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的退休、 退职干部,凡居住地离原工作单位合同医院远,看病确实不方便,本人要求就近医疗的,可就近选一个医院,由单位和有关区、县卫生局商妥,凭单位介绍信和退休证到所选定的医院办理医疗手续,现金就医,医药费凭收据由发退休费的单位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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